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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案例
为您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典型案例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典当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包括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属于经批准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行为人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的,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仅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因此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合法有效。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09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法定代表人:窦永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才,男,1940年12月8日出生
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秀英,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鹏菲,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原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老人社区居委会办公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局局长。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裁判日期: 2006年03月0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夏善荣,女,55岁,江苏省徐州市奎山乡关庄村农民,暂住徐州市湖北路西段菜地。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住所地:徐州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郭宗明,该局局长。第三人:江苏省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法定代表人:闻远,该公司总经理。一、建设行政主管部...
2011年01月13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胡田云,女,39岁,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被告:汤锦勤,男,44岁,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被告:王剑峰,女,40岁,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后畈村。
2004年04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人民路388号。法定代表人:王旭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小建,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0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一楼19号。法定代表人:廖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忻,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0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北关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锐华,北京市华茂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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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作为国家安全法治发展研究院科研合作单位,成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奠定了案件研究领域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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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则理在多地仲裁委的支持下,在北京、广州及武汉设立民商事调解中心,实现律师服务与仲裁调解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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